开发商按期给业主交付了房子,但交付时并没有取得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这种情况算是延迟交房么?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违约金呢?近日,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8年12月17日,某开发商与张某签订《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花费800万余元购买一套房屋,开发商于2019年1月30日前交付房屋,交付时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该商品房,应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三/天的标准,向张某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在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了合同价款,开发商也按期向张某实际交付了案涉房屋。然而,开发商于2019年5月29日才取得了案涉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19年7月2日取得《房屋面积测算成果报告》。
推迟了好几个月才取得这些材料,张某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但双方一直就金额多少无法协商一致。为此,张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19万余元。对此,某公司表示他们认可违约事实,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开发商虽然按期完成交付,但交付时并没有取得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直至2019年7月2日才取得了相应材料,即符合交付条件,所以案涉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19年7月2日。因此,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应该承担多少违约金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三/天计算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远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可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结合案涉房屋周边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被告的违约情形,法院酌定将违约金标准调整至2019年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即5.655%每年,以案涉房屋已收价款800万余元为基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开发商给付张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9万余元。(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