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款售价为100599元的相机镜头,在某电商平台上被误标成10599元。客户连下两单拿不到货后,起诉到法院进行高额索赔。3月9日,这起消费案件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有了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期,被告公司京东专营店的工作人员,误将售价为100599元/个的尼康相机镜头,以10599元/个的价格在京东商城上架。原告王某发现该情况后,在11秒内提交了两个订单,每单购买一个镜头并当场完成付款。
工作人员发现标错价格后,迅速下架该镜头,并联系王某撤销订单。然而,王某拒绝撤销订单、坚持要求被告公司发货,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在要求未达成后,王起诉到姑苏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差价损失16万元。
被告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依据《京东用户注册协议》第三条第3点的规定,销售商品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邀约邀请,只有销售商将商品出库、发货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才得以成立并生效。而原告王某则认为,客户下了订单、付过款后,买卖合同就已成立并生效。
法院调查发现,根据王某之前的诉讼记录,他曾在电商平台上多次购买商家错标价格或忽略设置购买件数的商品,并通过向互联网平台投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到法院诉讼等方式,打算获取非正当利益。法院据此认为,王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其行为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王某和被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并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