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为创业失败者重获新生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热情,特别是在大力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的新形势下尤为重要和紧迫。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相关试点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四川等地已深入开展。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成为全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深圳的率先探索和各地的试点实践,为国家个人破产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积累了有益经验。
为切实弥补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励和保障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建议:
01、加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进度。建议加快修法进度,使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早日落地。
02、重视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建议切实改变当前个人信用数据来源分散、个人信用体系以人行征信为主的状况,设立专门的个人信用评级管理机构,有效约束个人信用行为。
03、建立与个人破产制度相适应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建议根据破产个人的债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采取以个人管理人为主的管理人选任模式,为个人破产设置单独的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在现有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中加大培育个人管理人的力度。
04、设立专门的个人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建议通过设立个人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破产费用基金、管理人推荐人预付费用的方式,保障管理人的工作成本和基本报酬。
探索与期待
加快个人破产立法进程,为创新创业赋能护航。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呼声再起。
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正加快步伐,在无锡同样如此。近年来无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一制度的探索,大力推动和引导试点探索。锡山法院已于一年多前开展试点工作,今年全市推开这一试点。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进程加快,会带来一些什么样新的变化?下一步,无锡又该如何干,更好地为创新创业赋能护航?
先行先试:探索试点成效初显,“类个人破产”制度全市推开
当看到新闻报道中,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市委书记杜小刚参会带上了《关于加快推进个人破产立法进程、进一步激励和保障创新创业的建议》后,锡山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吴修贵迅速转发了这条新闻的微信,“作为基层法院工作者,也期待着立法进程的加快。”
事实上,锡山法院在这方面的探索已有所收获。2020年6月,锡山区人民法院率先建成全市首个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的基层法院。截至2021年年底,锡山法院探索审理的6个“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已有2件达成“个人清偿计划”,4人因债务人严重违反程序予以终结,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锡山法院积极探索锡山路径,对于试点工作中的“财产难点”,创立“审执办案”模式来有效查控债务人财产、避免财产转移,消除债权人的疑虑。同时,建立合理惩戒和保护的平衡点,与相关部门合力推出帮困措施,让债务人摆脱债务困扰,更轻松地融入社会、生产创业。与此同时,并推出帮困措施。吴修贵表示,一年多实践下来,更期待个人破产制度立法进程的加快,推动适用范围的拓宽,为更多“诚实而不幸的人”提供救助。
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20年6月锡山法院成为试点法院,今年1月省高院下发通知在无锡全市法院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这意味“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在无锡全市推开。
落地期待:入法已到合适时机,“创时代”所需所盼
世界银行把破产制度的得分列入营商环境的十大指标之一。当今时代,科技创新已成为区域竞争的主要战场、百年变局的关键变量。置身创新大潮奔涌的新时代,只有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足“闯”的勇气、激发“创”的锐气,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上不断跃升,才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从而赢得高质量发展的主动权。创新伴随着风险,创业就会有失败,如何为创新创业失败者重获新生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可以说,加快个人破产立法进程,是“创时代”所需,创业者所盼。
市委办分管法规工作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无锡是百年工商名城、制造业名城、科创名城,在推动高水平科技创新、加快高质量发展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我市在个人破产制度方面先行先试,这次市委主要领导赴京参会,专门带去这方面立法建议。在这位负责人看来,如果立法进程加快,有利于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基础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有利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为创业者护航,为民营经济发展赋能;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优化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个人破产制度曾在十几年前就进入立法者的视野,现阶段的需求迫切。”一直关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进程的市委法律顾问、江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敏认为,当前对自然人破产的立法供给存在强烈的现实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大众开始理解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是为了逃废债,而是为创业失败的人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另一方面个人财产登记、个人征信与信用查询、高消费行为限制等配套机制也已比较完善,现实条件已足以支撑个人破产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全国范围推进个人破产立法的落地,“到了一个比较合适的时机”。
“全流程指引”:探索无锡路径,最大限度激发创新创业热情
现实需求的存在,让人们对立法落地更增期待。而无锡更加快了探索步伐:最新的消息是,本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出台“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无锡版“操作指南”。
法律界人士认为,深圳等地试点经验和显著成效表明,个人破产法可以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防范恶意逃债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将大力改善法院“执行难”的局面。就拿锡山法院来说,在试点办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后,也有一些其他区的债务人找上门问,“是否可以到锡山法院来办理”?
解决路径已出现。市中院金融庭副庭长徐冰介绍,3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召开全市法院工作推进会,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将是全市法院开展试点的“全流程指引”。这份“指引”将从申请和受理、指定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申报和调查、债权申报和确认、债权人会议、债务清理和和解、免责考察与复权各个方面全方位指导各基层法院开展此项工作。
据悉,下一步,无锡市中级法院将加强组织领导,有效传导压力,统筹指导试点工作在全市法院的推进,总结锡山法院前期试点工作的经验,充分利用现有执行管理体制统筹全市执行资源,加强执行部门和破产审判部门的联动,积极、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各基层法院组成由执行局法官和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投入试点工作。执行法官主要负责移送执行材料、利用执行查控系统查控申请人财产、向合议庭汇报执行中发现的情况、把控执行和解和参与分配程序的合法性、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等工作;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庭法官负责案件全流程,包括参照适用企业破产程序选任管理人、指导管理人开展债务人财产申报调查、债权核查、财产变价和分配、和解协议制作、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工作。
既加快自身探索步伐,也期待个人破产入法。
法院人士表示,全市试点工作的推开,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但试点工作也有一定的局限,而通过立法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让创业者放开手脚,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这对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