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5日),姑苏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吴先生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据介绍,自今年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式施行。该案件也是苏州两级法院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判决的“第一案”。
据法院介绍,原告吴先生在被告上海某公司开发的购物App上,购买了一双球鞋。收到球鞋试穿后,吴先生认为实物与预期效果存在差异,很不满意,因此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多次协商未果后,吴先生把上海某公司起诉到姑苏区法院。
被告在庭审中认为,该球鞋属于闲置物品,相关订单在生成过程中,价格也存在变动,因此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综合全案审理情况,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成立,确认原告吴先生就案涉球鞋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目前该判决尚未生效。
据悉,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定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该规定对于网络消费中经营者制作的合同条款效力、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网络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新业态、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与解释。
姑苏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数字经济下的新业态,平台经济模式在提供全新消费理念和更快捷、更方便、更具分享性消费方式的同时,也应始终遵循公平、诚信的消费规则。法院将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