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公民行使诉权必须遵守的准则。吴江法院对虚假诉讼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准确甄别、严格防范、严厉惩治,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相关材料依法及时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大李起诉要求大刘归还借款56万元,向法院提供了四份借条及40万元转账凭证,并称另有16万元为现金交付。大刘否认借款事实,表示所有借条都是大李利用含有大刘签名的送货单伪造的,并对大李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一一予以反驳。大刘称大李经营一家建筑公司,其中25万元的转账系其挂靠在大李公司所得工程款,另外15万元的转账则是两人合伙承揽工程所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大李交付大刘后,再由大刘交付工程方。剩余现金部分,大刘也否认收到。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江法院发现大李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四张借条均由送货单裁剪而来,内容由大李书写,送货单颜色不同,且存在诸多瑕疵,大李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大李陈述前后不一,对大刘挂靠经营一事先否认,后又承认。在挂靠关系中,大李具有取得大刘签名送货单的便利。大李的银行账户显示,大李向他人出借时备注为“借款”,而向大刘转账则有一笔备注“大刘的款”。案涉转账记录发生时间较早,大李却未能提供催讨记录,且单方解除与大刘微信好友关系。大刘此前曾多次起诉大李,大李抗辩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却未提供借条,仅提供部分转账记录。最终,法院认定大李未能完成举证,且有伪造借条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谋取非法利益的嫌疑,判决驳回大李诉讼请求。大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吴江法院已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目前正在侦查中。
吴江法院民二庭庭长游佳介绍,为进一步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惩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该院不断推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流程规范化,加强立案环节审查甄别,全面落实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强化直接送达及电子送达,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甄别虚假诉讼、“套路贷”、非法借贷行为。该院加强与非法金融活动治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主动向金融机构发送针对性司法建议,深入开展民间借贷案件专项调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录制“微课堂”视频、走进电台普法等形式,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