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国内创新要素高度活跃,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迅猛增长。苏州两级法院积极回应企业发展与创新的内生需求,持续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及各项司法延伸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1)依法服务创新驱动战略实施
在近期审理的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某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认定纠纷案件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这一特殊知识产权客体内涵和性质出发,参照专利法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认定标准,提出“对集成电路元器件及互联线路三维配置这一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可以认定为创作者”这一观点,并依法作出裁判,既有效推动了芯片及高性能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近年来,市中级法院出台《依法服务和保障苏州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托“1+2+3”的“苏知最舒心”亲商服务平台,指导全市法院依法护航苏州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倾力打造“数字经济 苏知护航”行动,依法服务创新驱动战略实施。
司法实践中,全市法院强力保护涉“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依法审结涉油气勘探领域尖端科技、与我国能源安全战略息息相关的“多相流量”专利权权属纠纷,精准界定职务发明创造,既保障了核心技术人员的创新动能,又激发了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在中科院硅酸盐研究所涉陶瓷硅等新材料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苏州法院强化保护科研院所作出的涉国家核心技术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结涉微硅MEMS专利权权属纠纷系列案件,准确界定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成果的归属,护航半导体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助力科创企业成功上市。在一起涉生物辅酶“卡脖子”技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苏州法院组织十余次调解,最终促成两家本地企业握手言和,依法保护了国内生物医药催化领域头部研发企业的创新热情,其中一方当事人向法庭赠送“尽职心系社会 共建和谐大家”的锦旗。
(2)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州法院严厉打击“傍名牌”行为,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最终全额支持新百伦中国公司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以公正司法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近年来,全市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实践,坚决制止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妨害公平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引导经营者通过创新等方式进行良性竞争。强力打击恶意“搭便车”“傍名牌”行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致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依法作出会计审计等专业服务领域首例判赔额达百万元的判决,有力维护了专业服务行业的竞争秩序。在某建材销售公司起诉商业诋毁案中,法院对于专利权人未确定侵权主体时即滥发侵权警告函的行为,依法认定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权利人维权行为的边界予以廓清。在涉“世康”口罩案中,法院对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新的探索,创新性地在个案中判令被告停止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并对被告多形态的恶意诉讼(投诉)行为进行了一揽子处理,为打赢疫情防控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依法服务和保障自贸区建设过程中,苏州法院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苏州分中心开展共建合作,精准化解自贸区科创头部企业海外涉诉风险;与中国(苏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苏州大学知产研究院共同举办“自贸区科创板企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系列讲座10余场,精准推动自贸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主动防范、积极应对专利权属、商业秘密侵权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3)积极破解知识产权维权“痛点”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因较为隐蔽而往往不易取证,即便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及时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但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被保全的证据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在周某与无锡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苏州法院通过旗帜鲜明的判决明确如下裁判规则——被诉侵权人擅自转移、处分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导致无法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惩戒;同时可以依法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这则判例对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构建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司法实践中,全市法院强化适用诉前、诉中证据保全措施,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在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中,以“法官+法官助理+技术调查官+法警”团队提升证据保全的效率效果。在已经作出判决的侵权案件中,支持证据保全措施与侵权诉讼最终定性全部一致。准确适用裁判规则。
在努力破解“举证难”问题,让维权成本“更低”的基础上,苏州法院努力破解“周期长”问题,让权利止损“更快”。通过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建设,打通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电子通道”,率先实现远程庭审、远程电子质证、上诉案件网上移送等信息化平台的顺畅衔接。创新要素式审判,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加速案件审理,提升司法效能。
此外,全市法院努力破解“赔偿低”问题,让侵权成本“更高”。在涉真空塞孔印刷机发明专利案件中,法院认定对于因侵权行为人恶意竞争导致专利产品降价销售的,价格侵蚀的数额应当视为专利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据此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在“大自然地板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面规制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的行为,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激发权利人创新活力。
【基层实践】
虎丘法院多项司法举措助推苏绣产业转型升级
作为中国四大名绣之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苏绣”,一直是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的特色产业,以针为笔,线作丹青,近9000名绣娘们用巧手传承千年非遗技艺。近年来,在苏绣行业协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助下,镇湖街道成立了苏绣检验院及检测分中心,并于2019年颁布了苏绣国家标准,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年产值达到十多亿元。与此同时,苏绣也因底稿侵权而屡屡被追责,在高端化、品牌化经营过程中屡屡遇到知识产权尴尬。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敏锐地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刺绣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推出了多项司法举措助推苏绣产业转型升级。
深度调研,了解痛点堵点。虎丘法院经过多次调研发现,在刺绣的学习创作过程中,绣娘们都会经历“学”、“仿”、“创”、“传”四个阶段,其中绝大部分绣娘的初步创作都会停留在“仿”的阶段,即对他人的摄影、书法或者绘画作品,采用苏绣的各种针法进行二次创作。经过刺绣艺人对造型、色彩、针法等因素的选择与创作,这种创作虽然已经形成新的表达,属于艺术再创作,但仍然具有涉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与此同时,绣娘们产权意识不足,在自身的创意苏绣被他人任意复制或者改编,未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抓准“病因”后,法院开出治病良方。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定期至镇湖绣品街走访,给绣娘做知识产权“面对面”专场辅导,努力提高刺绣行业从业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从根源上断绝“误侵权”的可能。针对“苏绣”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积极协助镇湖刺绣协会成功申请镇湖刺绣集体商标与地理标志,鼓励绣娘对具有独创性的针法可以申请专利,“滴滴针法”、“免光T形针法”等一批特色针法申报专利成功。
此外,虎丘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合力化解纠纷。确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与区刺绣协会等部门信息共享预警知识产权纠纷。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保障高新区创新特色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无缝衔接,切实保护好苏绣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遏制侵权行为,合力助推高新区形成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并肩助力创新“苏绣”特色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