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阜宁县公安局光明派出所对不按规定登记房屋承租人身份信息的违法人员黄某、陈某均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而在前几天,该局驻城各派出所都有对同类违法人员进行处罚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会被处罚。光明派出所所长潘正东对此解释说:居民自家房子出租给他人本来无可厚非,但必须要去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因为这便于公安机关掌握人口流动情况和租住房子的人员身份信息。换言之,假如承租房子的人是涉嫌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的逃犯等等,他们隐姓埋名藏匿在承租的房屋内极易产生不安定因素。如果他们是流窜作案或者伺机作案,作案后再逃脱,既不利于案件侦破,又存在安全隐患。
据悉,阜宁县公安局每年都将加强房屋出租列入治安管理考核范围严加考核,各派出所将此列入社区民警绩效考核的一项具体任务指标,在创建文明小区、文明城市活动中,积极会同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多方联手,协同管理。对不依法、随便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坚持严查严处,强行入轨,社区民警在巡查中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仅今年以来,全局共查处130余起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案件,房屋出租行业得到进一步规范管理,为构建平安社区,减少案件发生提供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