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5月1日起施行!一文读懂《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今年5月1日起,《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是江苏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制定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在法治化轨道上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本条例有哪些值得关注?来听苏州轨道交通公安蜀黍的详细解读——
✰公共交通治安管理范围
明确“公共交通”范畴,出租车、网约车被纳入其中。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运输方式。
✰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员、安检人员、运营控制中心调度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组织开展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等相应措施;
应当建立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应当关注重要岗位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对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身体检查、心理疏导。发现其身体、心理状况不适合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暂停工作;
应当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人信息。
✰运营治安管理
(1)驾驶人员:
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不得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他人对骂、互殴。
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应当按照应急驾驶操作规范采取紧急制动或者其他避险措施,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
(2)乘客:四个“不得”和一个“鼓励”
不得抢占、霸占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携带婴幼儿乘客等设置的专座;
不得抢控方向盘、变速杆等驾驶操纵装置,殴打、拉拽、辱骂驾驶人员;
不得携带、夹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不得实施性骚扰、猥亵、盗窃或者偷拍、偷窥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鼓励乘客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