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件。
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经营部进行了突击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及多个小区的800多条业主个人信息,信息包含业主姓名、地址、房号、电话号码等内容。经查,该经营部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添加微信和电话呼叫的方式推销其装修定制业务。该经营部的行为侵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予以立案查处。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挖案件线索,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执法联动,聚焦装修建材、房产销售、教育培训、汽车保险、电子商务等违法行为多发高发的重点行业和领域,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筑牢消费安全“防火墙”,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区市场监管局提醒:

广大经营者要知法守法,严格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义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大消费者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谨慎对待经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如果遇到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可立即拨打12315进行举报。


法律小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拟稿人:胡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