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零号行动”开展以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突出矛盾、难点问题,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守查保”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百日攻坚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崇川区某食品厂
生产经营不合格鲜味蛋糕案
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崇川区某食品厂生产的鲜味蛋糕进行产品质量抽检,上述样品经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2022年3月23日,当事人生产上述鲜味蛋糕170斤,出厂检验用了4斤,销售了166斤,销售价格为6元/斤,货值金额共计996元,未有相关产品召回及库存。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鲜味蛋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崇川区某冷鲜肉经营部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速冻调理牛肉案
2022年5月26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崇川区某冷鲜肉经营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速冻调理牛肉。经查,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销售给南通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40公斤速冻调理牛肉(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3日),销售价格为46元/公斤,货值金额1840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速冻调理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崇川区某餐馆
销售不合格醉虾醉泥螺案
2022年5月31日,南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崇川区某餐馆销售的醉虾醉泥螺(加工日期均为:2022年5月31日)进行抽样检验。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上述醉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上述醉泥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从某市场购进红虾600g、泥螺1.5kg,当日加工制作成醉虾、醉泥螺各9份,全部用于抽检,未对外销售。醉虾销售价为45元/份,醉泥螺销售价为48元/份,货值金额共837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醉虾醉泥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崇川区某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案
2022年6月30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崇川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大米销售区货架上有六袋超过保质期的大米:苏扬稻花香大米3袋,标价:29.9元/袋;优飨稻鸭共生生态米2袋,标价:58元/袋;香得米金龙御贡长粒米1袋,标价:59元/袋。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崇川区某甜品店
违规使用“金箔”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2年7月13日,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崇川区某甜品店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蛋糕展示柜内摆放用于销售的“橙香布朗尼”蛋糕2块,该规格蛋糕顶部撒有金箔。同时,在加工制作区域发现“金箔”4瓶。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13日,销售使用“金箔”生产制作的“橙香布朗尼”蛋糕67块,经营所得2396.71元。
当事人违规使用“金箔”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拟稿人:丰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