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安全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等环节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尤其是一些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等类型企业,因缺乏安全意识或贪图一时方便,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相关安全设备,为事故发生备了“自留地”。
为强化警示
扎实做好风险事前防范工作
现曝光4起安全设备管理不到位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执法人员对江苏大华玻璃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
1.缠绕车间西侧搅拌器旁电机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2.缠绕车间、手糊车间调配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3.生产车间防雷设备未定期检测
同时还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美华耐火炉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
1.主要产品铸造辅助材料的制造工艺涉及到乙醇(危险化学品序号:2568)的使用,存放和使用乙醇的场所(车间1和车间2)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2.车间1、车间2涉及到使用乙醇的生产设备、尾气回收装置电气设备、线路不符合防爆要求,搅拌缸乙醇抽料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源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
1.3台小型砂轮机未设置防护挡板,防护罩缺失
2.20台仪表车床及1台小型铣床皮带轮未设置防护罩壳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顺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
车间两台输送机的皮带轮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宜兴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知识充电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设备的正确安装,直接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同时,安全设备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