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获悉,《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日前已正式实施。调整后,个人承担部分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
据介绍,早在1996年,无锡市民就已开始支付这笔费用,当时这笔费用名为城市居民住宅环境卫生费。无锡市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法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1996年10月1日起,根据《印发〈无锡市城市居民住宅环境卫生费收缴暂行规定〉和〈无锡市城市居民住宅环境卫生费收缴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征城市居民住宅环境卫生费。2001年5月1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无锡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2016年由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代征部门发生调整,市政府修订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发布《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为积极推动我市垃圾处理费收缴方式改革和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现将其修改为《无锡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
此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方式调整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征收主体改变、代征部门改变。根据《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及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变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代收市区离退休人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调整后,单位负担部分不变,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个人负担部分,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居民用户两个月(正常抄表周期,下同)用水量≤8吨的,按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征收;居民用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暂不征收。市城管局环卫处处长沈晓冬表示,此标准主要通过测算我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单位成本,同时参考省内其他城市标准而制定。同时明确了减免条件,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免予征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记者了解到,对于部分家庭来说,此次政策调整后支付的费用较原来是有所减少的。比如,一家三口的双职工家庭,个人承担部分按原收费标准1户需缴纳6元,按新标准仅需缴纳4元。有市民表示自己有两套房,是否就要按两户费用来计算,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有市民有多套房,必然会有常住地,空置的房子两个月用水量如果少于或等于2吨,则不收空置房当期垃圾处理费。
此外,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集中收集点等有偿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其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环卫有偿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