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近日,《苏州市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要加快建立健全苏州市自然保护地体系,提出到2025年,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勘界立标。到2035年,建成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富有苏州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根据国家分类分级标准,自然保护地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3类,其中自然公园包括风景、森林、湿地、地质、海洋等类型。目前,全市共有30个自然保护地,包括1个自然保护区、3个风景名胜区、10个森林公园、14个湿地公园、2个地质公园等自然公园。
《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和15项主要任务。
提出到2025年
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勘界立标。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探索“一山一策”“一湖一策”等保护机制,提高建设管理能力。
到2035年
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政策法规、建设管理、监督考评等配套制度,建立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建成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富有苏州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实施方案》要求
推进规划编制,2025年实现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规编制全覆盖;加强生态修复,运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理念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不断增强生物多样性,积极打造生态修复样板工程。
方案规定,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原则,优化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完善苏州市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同时要求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鼓励采取多样化模式,发挥太湖生态岛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科学合理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苏州将积极创新体制机制,推动自然保护地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