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市应急局印发通知,决定第三季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相关工作在6月29日全市上半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详细部署。
上半年动火作业
行政执法情况
今年上半年,我市有200余家企业因动火作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自5月15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被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以来,有89家企业因违法违规进行电气焊作业受到行政处罚。
重点检查对象
涉及动火作业的工业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动火作业的人员资质、作业行为、作业条件与委外作业管理,坚决打击无证、伪造与倒卖特种作业证等违法行为,有效提升工业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2.进行动火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开展外委外包动火作业时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是否履行许可手续;是否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
5.动火作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动火作业是否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7.动火作业是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是否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8.动火作业前是否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相关工作提醒
动火作业“十不准”
1.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使用期间,不准动火作业。
2.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动火作业。
3.未经办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委外动火作业未签订安全协议),未进行危害辨识的,未进行动火分析或者动火分析不合格的,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的,不准动火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不了解火星飞向时,不准动火作业。
5.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置换清洗,未进行可燃浓度检测,未排除危险性前,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不准动火作业。
6.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动火作业。
7.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动火作业。
8.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以及附近有其他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防火隔绝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不准动火作业。
9.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准动火作业。
10.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如油漆、喷涂、清油、易燃物清洗)时,不准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