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发布如下,以加大宣传力度警示一方。
案例1.无锡浩之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2022年9月29日,无锡浩之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对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山韵路南宾馆路东的金牛苑18单元北侧破损通讯管线进行抢修作业时,在未通知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巡线员到场的情况下,作业员违规使用挖机施工,导致施工区内燃气管线损坏,燃气泄露。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处10万元的罚款。
案例2.常州弘硕达气体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2年9月23日,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收到江阴市申港街道建设管理办公室《案件信息移送书》,该移送书描述了“申港街道镇澄路1543号金池铝业所用的天然气由常州弘硕达气体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涉及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调查,常州弘硕达气体有限公司为无锡金池铝业有限公司供应天然气,且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处5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5345.87元。
案例3.滨湖区香正府饭店改变燃气用途案
2023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滨湖区香正府饭店擅自将民用管道燃气设施接到饭店内使用。
该饭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按照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予处1000的罚款。
案例4.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案
2022年10月17日,江苏中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挖掘机挖破地下燃气管道。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按照第五十二条规定予处10万元罚款。
案例5.江阴市安达燃气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2023年1月10日,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江阴市安达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督促指导江阴市澄江街道绿园新村37栋403室燃气用户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阀门及连接软管的隐患。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予处15000元罚款。
案例6.无锡市金鲁燃气有限公司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案
2023年2月12日,无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无锡市金鲁燃气有限公司将其储配站内陶瓷码编号为“JL06024480”的气瓶提供给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
经调查认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按照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