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新版《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2021年苏州作为全国首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六个城市之一,在全国率先启动试点开展,将制度供给从单位职工扩大到全体劳动者。经过2年多的探索与实践,中心对《苏州市自由职业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苏州市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进行整合修订,推出2.0版本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对于这次2.0版本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不少灵活就业人员还不是很清楚,现在不妨让我们再细细看一下。
主要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实施细则》分为5章3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及条件;二是规范个人账户管理,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办理流程;三是明确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相应的缴存使用政策;四是明确各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支持政策;五是加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
调整内容:此次优化试点工作的“八大突破”包括:一是“全覆盖”。明确台港澳人员及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参加试点。取消地域限制,外地自由职业者也可在苏州参加试点;二是“无门槛”。自由职业者凭身份证即可参加试点,个体工商户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办理缴存登记,实现全域通办通缴;三是“灵活缴”。取消个体工商户工资基数应与社保一致的规定,调整为在当年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按上年月平均工资执行或者自行商定缴存基数,扩大月缴存额范围;四是“随时调”。取消自由职业者一年调整一次月缴存额的规定,改为自由职业者可随时调整月缴存额,无需审核,即刻生效;五是“分类用”。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缴存职工趋同;六是“随意退”。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退出试点,不附带任何条件,并可全额提取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七是“强补贴”。参与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除了能享受长期未使用补贴外,还可享受“开户缴存补贴”与“年度缴存补贴”;八是“方便办”。通过实行承诺制,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全面实现掌上办、网上办、秒办。
政策利好:低息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首次贷款可贷额度按照余额的15倍进行计算,第二次贷款可贷额度按照余额的10倍进行计算;在申请日前未按期缴存、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按照上述方式的60%折算。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缴存补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分别享受开户缴存补贴、年度缴存补贴、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
开户缴存补贴:2023年7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完成首次缴存可以获得开户缴存补贴。开户缴存补贴的标准为100元/人,在灵活就业人员在完成首次缴存后当月月结时自动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人只能获得一次缴存补贴。
年度缴存补贴:按规定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年度结息(每年6月30日)时按照本住房公积金年度新增缴存资金的1%计发年度缴存补贴,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长期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补贴:未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至10年的,补贴比例为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未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补贴比例调整为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20%后与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之差。
租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在租赁已和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住房保障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的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按月转入上述单位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流动人口积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参加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入学时按规定计算得分。根据2023年度我市人口积分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满12个月,得5分,上不封顶。
税收优惠,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支付利息,公积金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目前利率为1.5%。
此次试点优化不仅实现了政策和服务的升级,也彰显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苏州市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加实用、便捷、灵活的住房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