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获悉,我市某纸塑公司非法倾倒废有机溶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该案例是一起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合力,督促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也是我省首例企业合规成果被法院采纳作为酌定情节的案件。
案例回顾
2020年6月17日,昆山高新区安环局接到群众反映,环庆路污水泵站发生故障。经排查,恒盛路与瑞科路交叉口多个窨井内发现类似油状物质,且刺激性气味明显。经鉴定,该油状物质为废有机溶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HW06中900-403-06类危险废物。接到昆山高新区安环局报告后,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启动《昆山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属地政府以及应急、水务等部门迅速有效处置该突发事件。
在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时核实,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该公司主管及相关负责人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共计253.26吨,以每桶30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交由无回收、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蔡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非法倾倒至昆山高新区恒盛路、瑞科路路口附近的雨水、污水窨井内。经鉴定评估,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25.45万元(包含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事务性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公司作为危废产生单位,委托无资质个人蔡某处置,造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昆山高新区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与多次协商下,该公司提出以货币赔偿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8月5日,该公司主动缴纳600万元赔偿保证金。2021年7月5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属地政府、苏州市昆山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召开民事公益诉讼听证会,经公开听证,该公司签署《监管意见书》,自愿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方式,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和替代修复,以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承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环境应急以及替代修复费用,自愿承担超出的全部费用,直至该案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因此,检察机关不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8月5日,该公司在《苏州日报》刊发《致歉信》。2022年7月12日,该公司正式与昆山市人民政府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全额承担527.95万元赔偿金的基础上,还主动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宣传费用39.37万元。所有费用均从600万元赔偿保证金中扣除。该公司根据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金缴纳义务。除应急处置费用、事务性费用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用于昆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高新区玉湖公园)建设,包括周边环境整治、绿化种植、宣传教育展示以及建设光伏车棚+储能+充电桩一体化项目。
据悉,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还把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从轻处理的依据写入刑事判决书,系江苏省首例企业合规成果被法院采纳作为酌定情节的案件。
融媒体记者 | 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