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与无锡市人社局积极构建工伤事故预防联动机制,通过分析工伤数据,将发生过生产安全相关工伤事故的企业纳入执法计划,执法检查中以“工伤事故起因”为切入口,重点关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两类执法检查事项,以苗头性问题深挖企业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度制定缺陷和制定执行过程中管理的缺失,找准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员对于工伤事故的失职情况,通过执法倒逼企业落实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精准执法能力水平。现将新吴区一起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公布如下:
【案件回顾】
新吴区应急管理局从新吴区人社局了解到,江苏朗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因2022年6月和2022年12月各发生一起工伤(烫伤),新吴区将该单位列入执法计划。2023年3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到2起工伤均为企业真空釜和V1釜进行流质状的油脂产品放料时,真空釜/V1釜中最后放出的流质状的油脂(90°C)从接油脂的桶中溅出,导致一名员工左前臂部分部位烫伤,一名员工面部部分部位烫伤。上述二名员工进行高温产品放料时,仅佩戴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该单位员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在上述2处下料口处设置防烫伤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第(一)项和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合并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各企业要认真吸取以往工伤事故教训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增强风险意识
整体提升从业人员的
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
切实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确保安全生产
零隐患、零风险、零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