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压实“厂中厂”全链条安全监管责任,现曝光新吴区2起典型案例,警示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有效防范遏制“厂中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无锡博而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2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博而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光伏叠焊机的组装业务发包给无锡金巨鲲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无锡金巨鲲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1名作业人员刘某站在光伏叠焊机上(高度约2.4米)进行组装作业,其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无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处理结果
无锡博而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未将受托方光伏叠焊机的组装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危险作业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维尔赛福安全设备(无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维尔赛福安全设备(无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提供与无锡埃德粘合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丹尼克尔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承租方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补充条款》及2023年《三季度珠江路49-1号园区检查记录》(点检表),但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规定的每月开展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处理结果
维尔赛福安全设备(无锡)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的行为,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6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处罚款人民币0.7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确认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相关作业在本单位进行的,应当书面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告知危险因素,并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相关作业在本单位进行,生产经营单位未与受托方书面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者未告知危险因素,或者未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