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中厂”“一厂多租”中的小毛病,却能酿成重大祸患。为切实消除“厂中厂”安全隐患,我市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细致摸排、严格整改、依法处罚,坚决杜绝“厂中厂”租而不管等问题。现通报宜兴市一起“一厂多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自查自改。
出租方
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厂中厂”企业,厂区内共有承租单位3家。2024年2月2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的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市应急局对无锡长城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5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倪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租方①
2024年2月2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宏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员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车间内进行焊接作业、生产车间东北门前安全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宏明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租方②
2024年2月2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雪良恒昌机械有限公司万石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两台手持砂轮机未设置防护罩、丙烷(危险化学品序号:139)气瓶存放区可燃气体报警仪处于停用状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雪良恒昌机械有限公司万石分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承租方③
2024年2月2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凯利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1处数控龙门铣床传动链条缺少防护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凯利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链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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