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
是很多人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
与此同时,如果对其违规改造等
则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秩序,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纳入“铁拳”行动整治重点,严厉查处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
↓
案例一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常熟市恒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改装蓄电池并在抖音直播案
2024年3月6日,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在常熟市恒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抖音账号发现电动自行车改装视频。经查,当事人将九号牌电动自行车原配电池容量为“48V 30AH”的蓄电池更换为“52V 120AH”定制锂电池,以增加续航里程。当事人将上述改装过程拍摄记录并发布在抖音账号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仓市星光电动车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改装鞍座和蓄电池案
2023年11月1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太仓市星光电动车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现场2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经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存在改装鞍座和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3960元、没收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昆山开发区管强贸易商行经营改装鞍座和蓄电池案
2023年11月25日,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昆山开发区管强贸易商行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加长鞍座和改装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江区黎里镇微宝电动车行改装鞍座、加装靠背案
2024年3月6日,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吴江区黎里镇微宝电动车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存在改装鞍座、加装靠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姑苏区鸿马电动自行车商行改装鞍座、加装尾箱和前置物架案
2024年2月27日,姑苏区市场监管局对姑苏区鸿马电动自行车商行现场检查,发现3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经查,当事人存在加长坐垫、加装尾箱和前置物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高新区横塘王宏修车行改装蓄电池盒案
2024年2月5日,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苏州高新区横塘王宏修车行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加厚)电池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日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致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
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的告知书
一起来看
全市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知法守法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阅知执行。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应与实际经营活动相一致。
二、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
三、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四、严禁维修更换不符合标准的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相关产品。
五、销售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其他标识等信息,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台账。
六、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七、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1.严禁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电源控制线路、控制器、转把等装置;
2.严禁改装或加装后座、后靠背、后尾箱、后防护板、电池组盒等组件;
3.严禁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4.严禁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行为。
八、违法违规销售非标、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非法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证据
并及时拨打12345、
12315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