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保障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市城管部门在事前指导、事中规范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提升市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
案例一: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案2024年1月,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所属车辆在西环路运输散装建筑垃圾时,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运输散装、流体物料(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下同)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不得车轮带泥行驶。”《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轮带泥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案2024年1月,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巡查中发现某公司所属的2辆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每辆车上装载了约10立方米建筑垃圾。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案例三:随意堆放装饰装修垃圾案2024年3月,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陈某在新天地花园某室门前随意堆放装饰装修垃圾3立方米。陈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据《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四)居民区应当设置方便居民投放装饰装修垃圾的投放点;作业中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投放到指定地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堆放或者高空抛撒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2024年3月,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公司所属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市区天山路、世纪大道等路段运输建筑垃圾。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案例五: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2024年5月,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江某某在峨眉山路与珠江路交界处倾倒建筑垃圾22.4立方米,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江某某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江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