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容易因操作不规范引发火灾、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现曝光2起新吴区“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无锡卡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卡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作业人员廉某良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经现场查询确认,廉某良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无锡卡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锡市锡吉鑫机械制造厂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6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锡吉鑫机械制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作业人员吕某中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经现场查询确认,吕某中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无锡市锡吉鑫机械制造厂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