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扎实开展工贸重点行业领域集中专项执法攻坚,进一步提升执法震慑力,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应急管理厅公开曝光4起金属冶炼企业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4年4月16日,无锡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博丰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带钢车间加热炉(煤气区域)闲置电气室已作为人员更衣室,更衣室内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未定期检测、数值漂移,现场测试时一氧化碳报警值30ppm未报警;扁钢车间加热炉仪表房(煤气区域)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未通电。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单位已制定了煤气泄漏事故等9个专项应急预案,但仅进行了灭火疏散应急演练和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江阴博丰钢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3月27日,徐州市沛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金虹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部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路氧枪氧气软管前未设置阻火铜管;电炉四孔除尘管路上的燃烧室未配置点火烧嘴。
该企业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沛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5月1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阜宁县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现该公司中频炉的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未启用状态,不能正常运行使用;铸造车间一开一备的2台0.85t中频炉(南侧中频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阜宁县太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罚,调查同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7月25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聚星(泰州)特钢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期间中频炉炉下坑地面存在积水;钢锭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精炼炉的水冷元件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该公司现场3条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