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其储存、使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现向社会曝光新吴区2起危险物品储存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典型案例,希望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持续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案例一:无锡星之源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星之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厂房西南侧一房间内储存酒精10桶(每桶25L,闪点12°C)、手摇自动喷漆82瓶(每瓶235g,闪点-41°C),房间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通风换气设施,房间上方照明灯具不防爆。无锡星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处理结果
无锡星之源科技有限公司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锡市寅泰机械厂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6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寅泰机械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厂房西侧危废仓库外的房间内存放3桶282-418-C油漆(19kg/桶,闪点-4.5°C)、5桶282-389-C涂料(19kg/桶,闪点-4.5°C)、2桶Eponthane221-1611-C聚氨酯面漆(16kg/桶,易燃液体类别3,标准闪点不小于23°C且不大于60°C)、3桶Eponthane221-1535-C聚氨酯面漆(16kg/桶,易燃液体类别3,标准闪点不小于23°C且不大于60°C)、3桶EPONTHANE221-01聚氨酯稀释剂(17kg/桶,闪点<32°C)、7桶THINNER282-12稀释剂(17kg/桶,闪点<32°C)、2桶THINNER72-97稀释剂(17kg/桶,闪点<32°C)、珍珠棉等危险物品,房间内存在1个配电盒不防爆,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通风换气设施。无锡市寅泰机械厂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处理结果
无锡市寅泰机械厂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相关国家标准】
GB 15603-2022《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5储存要求:
5.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的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
5.2应选择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防火要求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进行储存。
5.3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经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
5.4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
5.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存,应符合附录A及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5.6储存爆炸物的仓库,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以及物品存放应满足 GB 18265的要求。
5.7储存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仓库,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GB 18265的要求。
5.8储存具有火灾危险性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及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要求。
5.9剧毒化学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应分离储存。
5.10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将储存地点、储存数量、流向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9.3.1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1.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