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现曝光江阴市2起堵塞“生命通道”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3月22日,江阴市城东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正业管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26日,江阴市利港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桦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安全出口被占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在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
畅通的疏散通道
能够确保人员迅速、有序地撤离现场
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如果疏散通道被占用、锁闭、封堵
将会严重影响人员的逃生速度和效率
增加伤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