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集中曝光江阴市近期查处的17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江阴市致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9日,江阴市澄江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致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2024年度未组织、未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阴市豪晴木门制造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6日,江阴市城东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豪晴木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4.5项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十一条,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三
江苏御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4日,江阴市南闸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苏御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南闸街道办事处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江阴市美创纺织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日,江阴市云亭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美创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内疏散通道被占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云亭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五
江阴市杨辉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4日,江阴市夏港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杨辉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业现场有1名气割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气割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夏港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六
江阴市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1日,江阴市申港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东华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未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未及时督促其整改。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申港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七
江阴市利港阿庆建筑工程配件厂
2024年9月20日,江阴市利港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利港阿庆建筑工程配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4家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未见其定期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利港街道办事处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八
江阴市庚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3日,江阴市璜土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庚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现场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九
无锡丽卓物资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5日,江阴市月城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无锡丽卓物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1名电焊作业人员在圆形钢管顶部进行焊接作业,作业高度为3.3米,该电焊作业人员仅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没有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
江阴市博格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5日,江阴市青阳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博格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氟化氢铵(CAS:1341-49-7)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青阳镇人民政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江阴翔婷纺织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4日,江阴市徐霞客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翔婷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有2台在用织布机链轮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江阴明铝铝业有限公司
2024年8月6日,江阴市华士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明铝铝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焊接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华士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江阴市华辉纺织有限公司
2025年1月3日,江阴市周庄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华辉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江阴市环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4日,江阴市新桥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环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的员工,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高处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江阴市广和纱业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江阴市长泾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广和纱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长泾镇人民政府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六
江阴市鼎博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0日,江阴市顾山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鼎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1名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江阴市顾山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十七
江阴市佩泓针织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江阴市祝塘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佩泓针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多处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阴市祝塘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