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发布首届“地方立法十大范例”推选结果公示公告,《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成功入选。
2024年,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探索高质量立法的理论体系和评估标准,提炼中国特色地方立法理论和实践样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就各省、市于2015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制定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组织发起了“地方立法十大范例”推选活动。
制定《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
是苏州首次以立法方式保护太湖岛屿
也是按照当时国家最新工作要求
率先开展“小快灵”立法的
一次成功探索和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太湖治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迅速落实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仅用半年时间就制定出台《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积极推动太湖生态岛建设成为低碳、美丽、富裕、文明、和谐的生态示范岛。
条例确定了“促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筑牢苏州高质量发展生态安全屏障”的总体目标,将适用范围明确为金庭镇区域范围内的西山岛等二十七个太湖岛屿和水域,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实行生态空间管控。条例要求,加强对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建立健全以绿色生态指标为主的绩效考核机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规划控制高度,其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要素,与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江南文化特色和水乡韵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