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全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三违”问题,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应急管理厅现公布5起“三违”问题典型案例。全省各地要引以为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稳妥开展节后复工复产,上好安全生产“第一课”。
案例一
2024年9月3日,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对深井铸造企业监控视频追溯检查情况通报,对江苏中机恒亚轻合金有限公司现场实施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铸造时发生铝液泄漏,铸造工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堵头封堵后又拔出,反复三次,导致大量铝液泄漏进铸造井。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7月10日,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线索称,常州市南极磁电器件厂正在进行彩钢瓦棚拆除作业,但未落实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制定了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但在作业中未遵守相关规定,未制定拆除方案,未进行作业安全风险评估,未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未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未确认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未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未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未指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护,未在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7月11日,苏州市联合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刚化工(昆山)有限公司开展涂料生产企业类比排查,发现金刚化工甲类车间一研磨缸下料管道下料作业时隔膜泵未夹静电夹,违反了企业制定的《研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4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现场作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6月18日,盐城市响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市九通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一、抽查2024年6月16日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卸油开始时(16时40分)关闭油罐区的视频监控,卸油操作结束(18时10分)开启视频监控;二、抽查2024年6月16日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在油罐区利用防爆泵从95号汽油罐往92号汽油罐抽油时,未使用防爆的供电插座和插头。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合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5月17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扬州中天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设备维修工吴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且焊接作业未开具动火作业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合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3500元的行政处罚,对生产部长给予警告,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675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