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尤其是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可能会引发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现曝光宜兴市2起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典型案例,请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以案为鉴,持续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一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嘉德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车间西侧辅房内存放有乙酸乙酯(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651),未采取防流散、防静电和防爆等安全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无锡市嘉德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八方机械设备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制造车间浸漆场所存放稀释剂(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2828),未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可靠措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八方机械设备厂作出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