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推动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提升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向社会曝光新吴区1起“厂中厂”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无锡新区顺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6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厂中厂”园区现场检查时发现:无锡新区顺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5家承租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但未按照协议中的要求,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的规定,上述隐患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无锡新区顺林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7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安全提醒
作为出租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避免出现“只租不管、一租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