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能因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导致出现较大作业风险,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现曝光惠山区1起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为的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主动上好“开工第一课”,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5日,惠山区洛社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无锡桥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特种作业属于高危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是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当前正值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持续强化特种作业管理,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