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对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作业审批、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现曝光江阴市1起有限空间作业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4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金达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厂区南侧污水处理区域西边的污泥沉淀池清淤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同时,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专门的监护人员。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孙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安全管理员姜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8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污水井、地窖、地下室、化粪池、管道
这些生活中常见的地点
还有另一个“身份”——
有 限 空 间
它们看起来平平无奇
但却是隐形的“杀手”
甚至会一连夺走数条生命
原因就在于
它们都是封闭或部分封闭
通风不良
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
或氧含量不足
从而导致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
盲目施救更会导致伤亡扩大
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如何做好有限空间安全工作
这份“保命守则”请收好
1、有限空间风险辨识
警惕! 有限空间作业5种错误认识
“我”没有闻到或看到任何危险,进入没问题吧。
“我”只是探头进去看看,不是真的要进去。
“我”进去就看一下,很快就出来。
“我”都检查过了,没问题了,可以不用测试仪器。
一旦出事,捏住鼻子、屏住呼吸就逃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