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在高处作业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事故。现向社会曝光新吴区1起“高处作业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典型违法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6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吴区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连云港永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企业进行厂区南侧车棚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期间,3名工作人员在距地面约3.1米的车棚顶部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安全防护用具。连云港永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处理结果
连云港永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7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现场项目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325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高处作业、有限(受限)空间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场所动火和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根据安全风险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器材,设置作业现场 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并经双方现场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按照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落实前款规定,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危险作业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