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关键时刻引导员工向安全区域撤离的专用通道。针对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占用、锁闭、封堵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现曝光宜兴市2起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严防事故发生。
案例一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福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福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5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史某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鑫甫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疏散通道被占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鑫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5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王某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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