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用火用电量大,易燃可燃物品多,火灾风险较大。违规占用、封堵疏散通道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堵上了“生命通道”。现曝光江阴市2起相关典型执法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8月16日,江阴市新桥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华尊毛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南侧车间疏散通道堵塞。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新桥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6月27日,江阴市云亭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市翰博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南侧仓库疏散通道被占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政府云亭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重要提醒
堵住“生命通道”相当于玩火自焚,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整治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封闭安全出口、疏散警示标志不明显等问题,同时,强化消防应急演练,增强员工应急处置和疏散逃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