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设备。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等环节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现曝光江阴市近期查处的1起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2025年2月21日,江阴市徐霞客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江阴雷特斯钻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东侧一台使用天然气的加热炉的燃气总管道上未设置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第10.6.6条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阴市徐霞客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解读
名词解释:
“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指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烘烤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单台设备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
判定情形:
(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