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风险高,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在日常执法检查和举报核查中,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情况检查,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现曝光宜兴市2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深大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现场询问和网上查询,发现该单位1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深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龙纺亚麻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现场询问和网上查询,发现该单位1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焊作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龙纺亚麻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案例警示:
过火面积约4800㎡!电焊工陈某判刑
2024年6月8日10时许,浙江衢州某公司厂房起火,火灾烧损厂房、机器设备、货物等,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评估,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约431.4万元。
丁某某(另案处理)系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在未申请动火作业审批且未核实电焊工陈某有无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要求陈某对该公司一楼厂房中的一处墙体通过电焊方管的方式进行加固。在电焊过程中,陈某电焊作业时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
经火灾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原因为陈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高温焊渣经过彩钢板缝隙掉落到对面仓储车间可燃物上,导致发生火灾。起火点位于墙体对面,陈某父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错失最佳处置时间,导致火势加大。陈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焊作业前未清理周边易燃物品,引发火灾,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电焊气割作业
要做到“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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