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能因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导致出现较大作业风险,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现曝光惠山区1起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行为的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4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钱桥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对无锡海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情分析
焊接和热切割等动火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案例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未及时清理动火现场易燃可燃物品,且电焊作业人员未使用合格的焊接防护面罩,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无可挽回的人身、财产损失。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其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根据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持续强化特种作业管理,坚持持证上岗、专人专岗,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