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通道,事关生命安全。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坚决避免占用、锁闭、封堵疏散通道的情况发生,现公布宜兴市1起占用疏散通道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华亿达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车间内三处疏散通道被占用,西侧安全出口处卷帘门关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华亿达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0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胡某某作出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疏散通道消防安全管理
相关责任人应定期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疏散通道上应按规定设置防火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多业态、多功能的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明确公共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管理责任。
工厂企业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设定两条及以上逃生路线,并且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员工进行一次逃生自救和扑救初期火灾的演练。
关于“生命通道”
一定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