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范畴,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现曝光江阴市近期查处的1起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2025年3月21日,江阴市月城镇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常州星投装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在未经专门培训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从事高处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月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高处作业有哪些常见类型?
什么是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有哪些常见类型?
临边作业
即工作面边沿缺少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的高度低于80厘米时的高处作业。
洞口作业
即孔、洞口旁的高处作业。包括在2米及2米以上的桩孔、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若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若物体从洞口坠落,还会伤及下方人员。
攀登作业
即借助建筑结构、脚手架、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由于没有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只能在可借助物上作业,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
悬空作业
即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其特点是操作人员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危险性很大。
交叉作业
即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在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时不慎碰掉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方的作业人员,发生物体打击事故。
高处作业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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