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对承租单位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厂中厂”衍生安全隐患。现公布宜兴市1起典型案例,警示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履职尽责。
典型案例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荆溪工艺装饰布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市应急局对宜兴市荆溪工艺装饰布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7500元,对其实际负责人凌某某作出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事故警示
2021年9月3日16时许,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嘉善双杰海绵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过火面积约2300平方米,厂房内生产设备损毁,直接经济损失约1285.47万元。
出租单位嘉善安迪印业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双杰公司后,未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双杰公司擅自改变原厂房消防验收使用性质,将再生海绵生产和储存设在同一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熟视无睹,未督促其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擅自在1#厂房与2#厂房之间搭建违章建筑,堵塞部分出口和窗户,影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一定程度为事故伤亡扩大埋下了隐患。
应急提示
作为出租方,要扭转固有观念,切忌厂房一旦出租就与己无关的想法,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要与承租方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对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督促承租方及时整改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