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通道作为紧急情况下的逃生通道,如果被堵塞或占用,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现曝光新吴区1起安全出口被锁闭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完美包装无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完美包装无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北车间二层仓库(约360㎡)设有2个出口,仓库东侧的出口被锁闭,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2.3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完美包装无锡有限公司锁闭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7.2.3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风险警示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车通道平时看似不起眼,但在火灾发生时,它们就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哪些场所必须有逃生通道?平时如何保持逃生通道畅通?逃生通道五问,你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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