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温,易导致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加速分解、气化、膨胀,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储存、使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现曝光宜兴市1起典型执法案例,以对相关单位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典型案例
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雷尔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存放PU固化剂23桶、UV稀释剂12桶、哑黑底漆10桶、UV清漆20桶,经检测,上述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序号:2828),该企业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雷尔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起火爆炸瞬间
触目惊心!
案例一:2022年3月11日,浙江瑞安市一润滑油经营部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原因系抽油泵机传动轴部轴密封断裂,齿轮泵过热点燃周边润滑油引发火灾。
案例二:2019年8月6日,广东清远市一生化科技公司成品仓库发生火灾,发生事故的仓库外搭建的雨棚下方违规堆放大量化学品,违反《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规范要求。
重要提示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配备防雷、防静电、防水、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等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