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温熔融金属企业中,往往作业环境复杂、手工操作占比高、自动化程度不足,固有风险突出。部分企业心存侥幸,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检测维护相关安全设备,易成为事故发生的“病灶”。现曝光江阴市1起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2025年4月23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联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铸造车间北侧一台中频炉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处于失效状态,该单位对上述安全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其联锁不能正常运行,其中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为《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所列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提示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中频炉使用“七要求”
1.熔炼、浇铸及行车吊运范围内不得设置人员聚集场所。
2.感应线圈进水管要实现快速切断,冷却水要设置压力、流量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
3.电源装置与炉体要设置隔墙,穿墙、穿层孔洞必须完全封堵。
4.炉台必须设置两处及以上应急逃生路线。
5.必须设置应急水源、应急电源、应急照明等设施。
6.炉下、炉前、浇铸区域要设置应急储存设施,不得有积水。
7.不得使用公称容量0.25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中频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