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为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从业人员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现曝光惠山区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5年5月14日,根据举报线索,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玉祁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无锡杰威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刘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5年5月26日,根据举报线索,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玉祁街道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无锡润久天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朱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件评析
特种作业操作证绝非是可有可无的“通行证”,而是守护企业安全的一道红线。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绝不能因压缩工期、减少投入或图一时之便而抱有侥幸心理,轻视甚至逾越安全法规的红线。尤其对于涉及特种作业的企业,务必要从过往血与泪的教训中深刻警醒,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强化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技能培训和日常监管。必须从源头抓起,规范每一个作业环节,将安全责任压实到岗到人,用铁的制度筑牢安全屏障。唯有如此,才能以坚实的安全根基保障企业的行稳致远,用严密的管理体系为每一位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提供最可靠的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