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新政策!公积金可交物业费)
苏州公积金新政
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
9月1日起
公积金可用于交物业费!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结合本市实际,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苏房金〔2025〕46号),其中包含“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主要内容: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办理要件:支付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一年内有效),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Q
&
A
1.问:缴存人张某和配偶钱某名下有自住住房A和B,如果他们之前12个月没有公积金提取记录,可以以支付住房A物业费的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吗?
答:可以。
2.问:如果张某和钱某在2025年10月以支付住房A物业费的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于当年12月以支付住房B物业费的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吗?
答:不可以。缴存人家庭支付物业费一年可提取一次,此处的一年是自然年度。
3.问:如果张某和钱某A住房的物业费每2个月交一次,一年物业费有多张发票,办理物业费提取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答:如果单次物业费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该提取首次办理时一次性提供。
办理渠道
线下办理
昆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
咨询渠道
0512-12329
0512-12345
为方便市民群众办理业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相关要求
现整理了主要注意事项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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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1.物业费发票应载明小区名称、业主姓名、房屋坐落,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保持一致,开票信息应为“物业费”,并写明所交物业费时段。单次物业费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该提取首次办理时一次性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除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所办业务需要的申请材料外,受托人为缴存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经同户家庭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医学出生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其他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缴存人单身的,因需要现场签署单身声明,不能代办。
来源 | 宜居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