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鹏诚钢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旁铁皮棚存放柴油,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其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鹏诚钢构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兴市兰山耐火瓷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闲置门卫处存放清味硝基稀释剂(易燃液体),经核查,上述物料为危险化学品,其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防火、防爆、防流散等安全措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宜兴市应急局对宜兴市兰山耐火瓷件厂作出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高温天气
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使用企业
要强化风险辨识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