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尤其是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可能会引发事故,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现曝光新吴区1起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持续加强安全管理,莫要因小失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案例:无锡市华申电热设备厂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2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市华申电热设备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东侧车间内中间气瓶满瓶区堆放有5瓶乙炔气瓶和1瓶丙烷气瓶;东侧车间内北侧气瓶堆放区堆放有8瓶乙炔气瓶;西侧车间内储存有6瓶丙烷气瓶。上述3个气瓶储存区域(乙炔气瓶均为40L,丙烷气瓶均为118L)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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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无锡市华申电热设备厂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明确
丙烷及乙炔为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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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场所也需要配备
防雷、防水等不同的设施设备
要想保障安全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必须牢记“六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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