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中厂”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需重点关注。电焊作业作为容易引发火灾爆炸、危害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特种作业,因其高风险性被纳入国家严格监管范畴,必须由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然而,部分企业在临时用工管理中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落实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给生产安全埋下隐患。现曝光江阴市1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典型案例
2025年5月16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阴巴孚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厂中厂”巡查时,发现该单位聘请的田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电焊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
(1)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3)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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